2010年7月13日 星期二

通報WTO,黃金回收 不送立院/ECFA英文版 恐不具法律效力

通報WTO,黃金回收 不送立院/ECFA英文版 恐不具法律效力
〔記者陳曉宜/台北報導〕經濟部國貿局長黃志鵬昨表示,ECFA協議文及附件的英文版本已在草擬中,未來將以此英文版本通報WTO,但不需送立法院審議。台灣智庫則表示,英文版本未經兩岸雙方認可簽署,再加上未經立法院審議,恐不具法律效力。

黃志鵬表示,ECFA當初在簽署時是二份簡體中文版、二份繁體中文版,沒有WTO使用的英文、法文與西班牙文等官方語文。因此,目前我方正草擬翻譯成英文版本,屆時會將此英文版本送給對岸了解,雙方經溝通確認後,才會將英文版本通報WTO。畢竟,不同人的翻譯會出現不同的意思,所以一定要再經雙方溝通、同意,所以送WTO的,一定是兩岸雙方共同同意的版本。

但黃志鵬表示,英文版本不會送立法院審議,英文版本主要是讓WTO會員了解內容,以達WTO規範的透明原則,為免出現英文用字與中文用字上的差異,在英文版本中,會加註「條文是以兩個中文版本為準」。

不過,台灣智庫認為,協議要具法律效力,必須有兩道手續, 一是雙方行政部門談判出一個草案後同意簽署, 第二是草案須經立院審議通過。但因在第一道行政部門協商時,就沒有英文版本,所以就算我方自行「翻譯」協議成英文版本, 也僅是個「翻譯文件」,而非「法律文件」。

ECFA是WTO架構下的自由貿易過渡協議,簽署雙方之其中一方,必須在簽署後通報WTO進行審議,接受其他會員國提問,所以通報WTO時的英文版本成為關鍵。其中,馬政府一再對外宣稱ECFA文本中寫的是「實質多數貨品貿易」、「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」等字眼,與「絕大多數」意思不同,所以沒有十年開放九成以上貨品貿易限制,但外界質疑,不論是「實質多數」或「絕大多數」,最後都翻譯成「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」與「substantial sector of service」。所以不論中文為何,以英文版本看,意思是一樣的。

對此,黃志鵬表示,英文版本不一定會使用「substantially」或「substantial」字眼,且WTO規範雖確實有這個字眼,但沒有明確定義,所以即使使用「substantially」,也不代表一定要受以上限制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